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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具备哪些实质性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只有符合“三性”要求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2.什么是新颖性?
《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要求是相同的。
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换句话说,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向社会公开过,发明创造的内容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组成部分。
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凡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比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在技术成果诞生后不及时申请专利,而是在产品生产出来试销或者完全投放市场后才去申请专利,都会导致新颖性的丧失而无法获得专利权,多年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
3.什么是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分别做了规定。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该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没有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代表着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它的创造性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和进步,就可以认为该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
4.什么是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规定,发明创造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其具有实用性:
(1)产业实用性。这里的“产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产业部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能够在实践中实现,就说明它具备了产业实用性。
(2)可重复再现性。所谓“可重复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并且重复实施的结果是相同的。比如,根据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有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出相同的新产品,说明该项发明具备了可重复再现性,但是,类似像上海新浦大桥这样的整体建筑受特定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和地质条件等限制的技术方案,就不具有可重复再现性,因为它不可能在其他地点完整地再现。
(3)有益性。发明创造的有益性,是说一项专利技术实施后应当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何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的发明创造,则因缺乏积极效果而不能授予专利。
5.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是什么?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此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是:
(1)新颖性。判断发明创造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地域标准与公开的方式有关:对于出版物公开,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已记载过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属于“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使用公开,则仅限于国内,即没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实物公开销售或者使用,属于“相对新颖性标准”。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定是一致的。
(2)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即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表面看起来是两个条件,实质上是一个要求,它指与申请日以前公开过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者视觉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外观设计是完全依赖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效力也仅仅及于同类产品,如果是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用于不同类别的产品之上,不能认为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只有产品相同设计也相同或相近似,才称为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避免权利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说的“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与已经合法存在的在先权利,即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的图案或者造型相冲突。
6.什么是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都是以申请日来划分的,但是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尽管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了,但并不丧失新颖性,即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被泄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发明创造内容,包括他人没有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约定以及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经济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获得发明创造内容后的公开。
7.什么样的发明创造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此外,对下列各项也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8.计算机应用程序可以获得专利权吗?
计算机程序是一系列指令的集合,指示计算机一步一步地“工作”,去完成某一特定任务。这些指令即包括代码化的指令,也包括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语句。计算机程序又称计算机软件。一般分为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系统程序与硬件结合在一起,对计算机内部的各个部分起控制作用,是计算的“中枢神经”。它与计算机硬件本身是不可分离的。应用程序则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运用数学方法,为完成某一特定的任务而编制的。计算机程序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商业秘密法等。也因为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复杂性,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可以弥补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但是专利法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而计算机应用程序通常总是与数学算法相关联,但又不是单纯的数学方法和数学算法,而是包含在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中,是运用一些数学方法或者数学算法来解决该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这就是说,一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可以给予专利保护的必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能够产生技术效果;二是必须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总之,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机应用程序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9.什么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除不授予专利权的总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之外,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还另有如下的具体规定:
(1)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的用途等;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和只有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含量不同,而不涉及产品的结构的产品;
(4)以电、磁、光、声、放射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
(5)仅以表面图案、文字、色彩等设计的平面产品,或其结合的新设计,但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产品;
(6)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或整体缩放而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产品;
(7)大型装置或设备,以及靠管、线、传送设备等联接手段连接的系统,不是单一设备,不属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10.外观设计专利不予保护的一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1)受地理条件的限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产品的一部分,如袜跟、帽槽、杯把等;
(3)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如需要借助仪器观察到的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
(4)把自然物原封不动地作为产品的主体设计,如用动物的贝壳或植物的果核原封不动作为产品的主体设计,只是简单地涂上点颜色,或点上两只眼睛的;
(5)不是以物品本身的形状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如手帕本身的形态是四方形的平面产品,若将手帕扎成花或鼠、兔等小动物的形状作为手帕的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
(6)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7)产品的外观设计是通过光、电、热效应显现的图案;
(8)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如把徐悲鸿的名画制成壁毯,把糕点盒作成六和塔的形状,或是胶水瓶仿照天坛祈年殿的造型;
(9)在专利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设计;
(10)一般的文字和数字的字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