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各县市公安局、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特别是自2004年全国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活动以来,在共同打击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中,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保护了我市的知识产权。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逐步加快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问题仍十分突出,特别是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呈上升趋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保护我市的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建设创新型社会,努力打造“诚信济宁”、“平安济宁”形象,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0〕第88号)以及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整顿规范市场秩 序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鲁公发〔2004〕第94号)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部门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问题,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规范高效的协作配合机制  
(一)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由公安机关和相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组成。联合办公室采取轮流值班制度,每半年轮流一次。双方要分别确定1—2名联络员,联络员每月互通一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沟通,联合办公室每季度集中办公一次。联合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时移送查处;
2、负责组织、督导案件查处和侦办,协调有关案件移送工作;
3、研究分析当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提出专项治理建议和实施方案,负责协调组织专项行动;
4、调度、汇总、通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编发工作信息;
5、组织筹备联席会议,贯彻联席会议精神;
6、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
7、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与知识产权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交流信息,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在协作配合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探讨解决办法。会议双方轮流召集,会议议题由双方会前商定,会后召集单位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通报对方。
(三)强化情报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分工及时通报当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最新动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最新调整情况,共同分析、预测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研究、落实预防和打击的对策措施;知识产权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双方对重大、疑难以及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或侦查终结后,应当及时提供案例分析报告。
(四)开展市场调研活动。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定期组织人员组成联合调研小组,对市场领域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开展调研,收集相关信息,分析问题所在,研究打击处理对策措施。
二、规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和查处制度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知识产权部门在行使职能,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时,发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依照查处权限,分别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一)知识产权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式样附后);公安机关向知识产权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应当制作“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式样附后),并分别附相关证据材料。相关证据材料包括:
1、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涉案物品清单;
3、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4、其他涉案材料。
(二)公安机关接知识产权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或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1、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回复移送案件的知识产权部门。
2、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回复移送案件的知识产权部门,并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及时向移送或报案单位通报查处结果。
3、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不立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知识产权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提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三)知识产权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填写“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回执),回复移送单位,结案后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向移送机关通报查处结果。
(四)案件线索原则上实行同级移送。县市区有相应机构的实行同级移送,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级部门,并报省级部门备案;没有相应机构的可按业务渠道上报,由市级部门之间移送。市公安厅、市知识产权局之间移送的案件线索,接受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成有管辖权的县市区机关办理,市级单位负责督办,并负责向移送单位回复查处结果。
(五)知识产权部门对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专业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对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部门行使职责过程中遇到的涉及安全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应当积极依法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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