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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基 础 知 识

 

        

 

八、专利代理

 

 

       1.什么是专利代理?
    所谓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发明人、设计人或者他们的合法受让人)的委托授权,以发明人、设计人或者他们的合法受让人的名义,从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请求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权和维护专利权等行为。比如, 甲有一项发明创造,准备申请专利,于是,甲委托乙为其办理,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此时,在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代理关系,乙是(专利)代理人,甲是被代理人。
   专利代理中的委托授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被代理人要填写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机构、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委托日期等,最后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2.什么是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1)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2)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3)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以及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怎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
    专利事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科学文献等多方面的知识。当事人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事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首先要填写书面委托书,用以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的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不仅仅是申请专利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还包括文献检索、专利许可、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纠纷、专利诉讼等等。所以委托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委托书,而绝不要以“全权委托”这一模糊概念来概括委托事项和权限,而应逐项写明,否则常会出现因委托双方对委托事项的误解而使双方受损。更为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权利的丧失,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
    4.因专利代理人的错误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该怎么办?
    在专利代理业务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因专利代理人的错误,而使委托人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例如,因专利代理人的不称职,而使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专利权被视为放弃,因而专利权终止等等。这时,委托人应当首先要求专利代理机构通过更换专利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及时挽救不应有的损失。同时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赔偿损失。必要的时候,委托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委托人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专利代理工作何时终止?
    专利代理不仅是法律性而且也是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一项发明创造问世后,从申请专利到取得专利权、实施专利以及解决有可能出现的专利纠纷是一个很长的过程,特别是发明专利。所以很自然地要提出委托专利代理后,代理工作何时终止的问题。
   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代理人和委托人双方就代理工作的具体内容要进行约定。所以代理工作的终止应当是在完成代理委托书中约定的代理事项之后。例如,委托书中约定代为办理名称为某某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宜。显然这项委托代理不是以办完申请,或者申请人拿到专利证书为终止,而是要在整个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终止,专利代理工作才能终止,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和公告为准。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撤销代理,代理人也有权辞去代理;另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均可能导致专利代理的终止。

九、专利的国际申请

 

 

1.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地域性。一个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批准的专利权只在受该国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在现代科学技术和交通运输条件下,一项发明创造的传播范围突破国界的限制是很容易的事情。所以,为了扩大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就很有必要到外国去申请专利。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发展的不平衡,各国专利制度存在较大差别,加之语言上也存在障碍,给申请人到外国申请专利带来诸多的不便。世界各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也都有普遍的和迫切的要求。
   《专利合作条约》是继《巴黎公约》之后缔结的又一个重要的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性条约,该条约于1978年1月24日正式生效。中国于1993年9月13日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参加《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根据该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我国正式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原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中文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正式工作语言。
   在此应当说明的是,《专利合作条约》简化和统一规范的只是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至于专利申请能否被批准授予专利权,仍然要由各国根据其本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专利合作条约》只适用于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适用于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哪些人有资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民和中国的法人,不论其住所或者营业所是否在中国境内;
   (2)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者有真实营业所的外国法人、非法人单位;
   (3)同中国签订有代为受理协议的《专利合作条约》的其他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该国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居民或者单位。
   如果一件国际申请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只要其中有一个申请人具备资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即可。
    3.怎样提出国际专利申请?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该发明创造不涉及国家安全,然后可以通过下列两种途径之一提出申请:
   (1)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内专利申请,然后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再提出国际申请;
   (2)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
   提出国际申请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直接提交的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PCT处负责受理提交的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各地12个城市设立的专利申请代办处不受理国际申请。中国的国民或者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PCT处面交、挂号邮寄或者传真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实际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通过传真提交的,只要传真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利申请文件的原件送达的,以传真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如果提交国际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允许专利申请人在自提交日起的30天内补正,以补正符合受理条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其中指定费既可以按上述期限缴纳,也可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缴纳。
    4.利用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有哪些好处?
    利用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有以下好处:
   (1)简化和规范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申请人只要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就可以通过其本国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达到向所有的《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申请的目的。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专利大国都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
   (2)有利于调整申请策略,节省开支。由于《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初审是分开的,国际阶段和国内阶段也是分开的,使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调整。例如,申请人经过检索发现其发明创造的主题很难具备专利性时,就可以考虑尽快地结束专利申请程序,当市场变化时,还可以调整进入的国家。
   (3)可以较快地获得申请日,有较长的时间筹集申请经费。申请外国专利,一般来说申请费用都比较昂贵。利用《专利合作条约》提供的途径,可以将主要费用支付的时间最长延长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而且还不影响及早获得申请日。利用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这段时间筹集申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