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小学生申请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激发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的热情,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科技和知识产权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大力宣传科学知识和专利知识,积极提倡和鼓励发明创造,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创新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申请专利由学生本人提出,学校出具证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为中小学生申报专利提供咨询和服务。由专利代理机构受理的中小学生专利申请,其代理费用按50%收取。
第四条  学校负责对学生的发明创造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帮助学生及时将取得的创新成果办理专利申请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中小学生申报的专利经国家授权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的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和学生本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按如下标准给予资助:发明专利每项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00元。
第六条  学生中考时,根据获得专利权的种类和数量分别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获得1项发明专利加50分,获得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加20分;对获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4项以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学生,中考时由所报考学校破格录取。对取得专利权较多的高中学生,由学校记入学生档案,高考时对其特长向有关院校重点推荐。
第七条  中小学生通过申报专利产生的自然科学类优秀成果,可以向县市区科技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科技进步奖。中小学生的专利在市内转让或实施的,可以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所申请专利中作为专利权人和首位发明人、首位设计人的中小学生,可以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涌现出的优秀典型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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